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基金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设定的所有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一)奖(助)学生类基金:此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在校生国际交流、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学生就业创业等。
(二)奖(助)教学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岗优秀教师,资助贫困教职工。
(三)奖(助)科研类基金:主要用于奖励科研突出的在岗教职工,资助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论文与学术专著发表及公开出版等。
(四)活动类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校友会活动、大型学术活动、文体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其他社会公益类:资助与深圳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下设项目部,是专职管理基金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项目使用情况。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项目分非限定性基金项目和限定性基金项目。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由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构成。限定性基金项目为是指捐赠人指定具体受益对象而未指定具体用途或捐赠人指定具体用途而未指定具体受益单位的捐赠资金所形成的基金项目。
第五条 年度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在相关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联系人应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基金项目立项工作,填写《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第七条 基金项目立项由基金会项目部按照《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当年资助规划进行筛选,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并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5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八条 资助学院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学生资助、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为学院相应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九条 学院(科研机构)基金项目,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为相应的学院(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十条 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基金会对捐赠项目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并将项目交由实施单位落实实施,基金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成立专门项目组;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及时向捐赠方进行反馈。
执行1年以上的长期项目,项目受益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