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员工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根据本基金会战略发展规划招聘员工,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
第四条 招聘流程: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简历筛选、面试与考试测评;
(四)薪资核定;
(五)聘用决定;
(六)体检通知;
(七)聘用通知、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
(一)员工自加入本基金会之日起,即与基金会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基金会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须就员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等协商一致。
(三)员工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 1-3 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四)员工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
第六条 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本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或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职位或报酬,员工应在有关调整或变动文件上签字确认。除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满前,本基金会应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询。
(二)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
(三)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进入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第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本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主管。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
(2)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
(3)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本基金会形象的;
(4)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
(5)员工屡次违反本基金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6)其他相关情况。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基金会将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受聘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受聘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入职管理
第十条 员工入职
新员工应于约定的日期入职,逾期未入职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并得到秘书处综合管理部同意的,可重新约定入职日期。
第十一条 试用期与转正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试用期满且考核通过者,将成为本基金会的正式员工。对试用期未结束表现良好的新员工,可酌情申请提前转正。
第五章 离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递交辞职报告并经核准,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后,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本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机构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基金会提前三个月开始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提前一个月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离职手续。
第六章 考勤
第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基金会的考勤管理规定,上班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外出或请假需与领导提前说明情况,员工月出勤情况按考勤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须提前至少一日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权限审批签字确认后,交于人事备案。
第七章 休假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全体员工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秘书处各部门主管负责员工的绩效考核。秘书长负责员工绩效的最终审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尊重机构信誉,除办理本机构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机构名义。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